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报关单位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 [2]
二、办理程序
经办关员初审→企业经办人员到预录入机构预录入注册信息→海关审核→向企业核发报关人员备案证明。
三、提交材料
(一)报关人员备案: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 ;各地表格格式不统一,请与当地海关办事处联系
2、拟备案报关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验核)。
(二)报关人员变更: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
2、拟备案报关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验核);
3、已核发的《报关人员备案证明》。
(三)报关人员注销: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
2、已核发的《报关人员备案证明》。
四、办理时限
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救济途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办理机构
地级市海关县级办事处,受理时间请以当地办事处出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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