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产、哺三期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关系),并不得降低其工资。如果教师在产假期间被公示解聘,这种行为很可能是违法的。
例如,在福建厦门发生的一起事件中,小陈老师在海沧晨昕
学校任教近5年,在休产假期间接到学校考核通知,最终考核成绩排列倒数第二,学校根据规定欲将其解聘。小陈对此表示不解,她认为自己尚在产假内,不应参加考核。此外,她第一次考核的成绩比倒数第二名还多0.39分,却被告知要进行加赛。当地
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让产假的教师参加考核并公示是错误的做法,他们会敦促学校进行改正。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教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纠正错误行为,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相应工资待遇;
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机构裁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提起诉讼,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考核通知、工资发放记录等,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在产假期间被不公正对待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如果解聘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教师有权要求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人文关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能随意侵犯劳动者,尤其是处于特殊时期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各方也应共同努力,构建更加公正、包容的职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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